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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中心 > 超低温试验箱的温度严酷程度
新闻中心
超低温试验箱的温度严酷程度
发布时间:2011-01-20        浏览次数:162        返回列表
  超低温试验箱工作空间内,需提供标准中所规定的温度条件,可以用强迫空气循环来保持温度均匀。为了限制辐射影响,箱内壁各部分温度与规定试验温度之差不应超过8%(按开尔文温度计算),且试验样品不应受到不符合要求的任何加热与冷却元件的直接辐射。
  超低温试验箱之低温严酷程度:试验的严酷程度主要取决于试验用的温度等级和持续时间的长短,有关标准应优先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一、低温试验箱之低温温度:
试验温度应优先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65,-55,-40,-25,-10,+5℃。
试验温度的允许偏差范围均为±3℃。
二、持续时间:
在试验样品温度达到稳定后。若尚需进行一定时间的低温条件试验时,其持续时间应从下列时间中选取:
2,16,72,96h.
超低温试验箱若试验的目的仅仅是检查试验样品在低温时能否正常工作,则试验的时间只限于使试验样品温度达到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300min。
当按照GB 2423。1-89的低温度标准为与低温耐久性或可靠性相联系的有关试验时,则其试验所需的持续时间由有关标准规定。